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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努力成为企业的智囊团、岗位的创新源、项目的攻关队、人才的孵化器和团队的方向标,带动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持续深化。
  第六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劳模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积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创新活动,推动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发挥劳模“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高师带徒等活动,着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
  第七条 自2011年起,上海市总工会每年命名20个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十二五”期间共命名100个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此后将动态保持在100个左右。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八条 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须在区县局(产业)一级劳模创新工作室中产生,由所在单位工会推荐,经所在单位党政认可后,每年一季度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申报,上海市总工会考核评审,在上海职工科技节或上海科技活动周期间进行命名。
  第九条 建立管理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劳模创新工作室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条 建立台帐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应建立创建活动台帐、创新成果台帐和成员发展台帐。所在单位工会应建立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台帐,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考核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对自身工作进行定期自检;区县局(产业)工会和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要加强对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对每个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市总工会将一次性从上海职工创新基金中划拨一万元,支持其开展创新活动;所属区县局(产业)工会原则上也应给予不少于一万元的资金支持,并保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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