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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工总经〔2012〕152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规范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和管理,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市总工会制定了《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办法》明确的各项要求任务,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本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工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加快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高素质创新人才,推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根据《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当好科学发展主力军、打好创新转型攻坚战”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精神,市总工会将在全市开展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为规范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二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是由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劳动模范作为负责人,并以劳模名字命名,同时有相关人员组成的创新团队。
  第三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基本条件是:
  1、有劳模领衔:至少有一名市级以上劳模为领军人物;
  2、有创新团队:团队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团队协作氛围浓厚;
  3、有攻关项目:每年至少有1个企业立项的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
  4、有创新成果:每两年至少有1-2项成果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或认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有场地经费:有相对固定、满足工作需要的活动场所,及用于创新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新内容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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