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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

  (十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十四)郑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将违反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十五)新郑市、中牟县机动车修配行业管理机构可以将违反洗车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与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郑州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委托区(不含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郑州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区(不含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特殊区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文化市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特殊区域管理机构实施。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文化市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特殊区域管理机构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特殊区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委托特殊区域管理机构实施。
  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进行委托的,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应当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括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行政执法的范围、权限,委托行政执法的依据,委托行政执法的期限,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委托书上签字,委托书上应当加盖双方单位行政印章。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前,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签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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