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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业经2012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马懿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范围内,下列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实施:
  (一)郑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医师执业注册核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放射诊疗许可,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二)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城市道路、桥梁、城区河道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河道或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其他市政设施审批,城市排水、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废水许可证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环卫设施拆除及异地重建审批,科研、教学及特殊情况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审批,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三)郑州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报告备案,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四)郑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但,涉及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讯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除外;
  (五)郑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竣工验收,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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