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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皖政办(2012)37号文件大力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通知

  注:各地可以对上述类别、品种进行增补和调整。

  附件2
  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件(试行)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签署:
  甲方名称:××物价局
  地址:
  乙方名称:(企业名称)
  地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37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就平价商店建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应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用水、用电价格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适当补贴,扶持乙方经营平价商店。
  第二条 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平价商店税费优惠等工作。
  第三条 乙方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当符合甲方规定的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品种目录要求,并保证供应。
  甲方可指导乙方确定平价农副产品具体类别和品种,并加强对乙方执行相关规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乙方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能够实现产销对接或者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乙方相关活动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安全规定,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当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或较为平稳时,乙方销售的蔬菜价格要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15%;销售粮、油、肉、禽、蛋等品种要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5%。
  第七条 乙方在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带头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严格按照政府价格等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农副产品品种、价格和数量投放市场;甲方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先控后补”原则对其价差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乙方应当履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监测任务,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价格和相关情况。
  第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明码实价、销售台账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执行价格政策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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