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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


  (八)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快速高效解决矛盾纠纷。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对法定执法事项进行梳理,明确适用行政调解的事项,并制定行政调解规程。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运用调解机制依法处理污染纠纷、土地纠纷、采矿纠纷、水事纠纷、治安纠纷等。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人事争议、专利纠纷调处等机构也要发挥调解作用,依法、公平、高效处理争议。

  (九)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要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清理、认定行政执法主体,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并向社会公布,防止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不合格人员从事罚款、收费、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乱罚款、乱收费、乱检查等行为。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积极受理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违法人员依法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要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执法廉洁高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抓好推进落实。要结合本地、本系统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常抓不懈。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制定的实施方案,及时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部门分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抓好组织协调、宣传培训、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督导检查等工作。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梳理服务类执法依据,明确本系统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内容和范围,并抓好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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