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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2012)


  (六)应急价格监测任务完成和预警信息上报情况为附加分。

  第六条 执行国家和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数据上报考核(60分)。

  单项报告制度考核按总分100分减去数据错报、迟报和缺报后的分值计算。上报数据每错一处扣0.5分,迟报一次扣1分,缺报一次扣2分。

  上报数据考核综合得分=(Σ单项报告制度得分/执行报告制度项数)*60%。

  数据错报是指上报的监测数据经审核或调查发现与实际价格、计量单位和规格等级不符,小数点错误,数据错行,漏报个别数据,相邻报告期价格变化异常未在备注栏内说明,以及除政府定价监测品种外,连续三期数据不变未在备注栏内说明等。

  数据迟报是指在价格监测报告期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上报任务。

  数据缺报是指在报告期规定时间后24小时仍未上报的。

  第七条 价格监测信息报送考核(10分)。

  (一)省辖市市场价格动态信息每篇得0.2分;

  (二)省辖市月度、季度、年度价格形势分析以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每篇各得1分;

  (三)省辖市调研报告每篇得2分;

  (四)省辖市月度、季度、年度价格形势分析以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未报的,在季度考核中各扣2分。

  (五)县(市、区)市场价格动态、分析预测信息每篇得1分,全年工作总结、调研报告每篇得2分。

  价格监测信息是指市场价格动态、形势分析、工作总结和调研报告等,一律报至省价格监测网后台,月度、季度、年度形势分析及半年工作总结于次月15日前,全年工作总结于12月31日前上报。

  第八条 价格监测信息采用考核(20分)。

  (一)各地所报监测信息被安徽价格监测网采用的,每篇得0.2分;

  (二)经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上报,被省物价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采用的每篇得1分;

  (三)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委、省政府采用的每篇得2分,被中办、国办采用的每篇得3分;

  (四)被市、县(市、区)级领导批示的,每篇得2分(以批示复印件为依据),被省级领导批示的,每篇得3分(以批示复印件为依据);

  (五)监测调研成果参加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省物价局年度评比获一等奖得3分,二等奖得2分,三等奖(优秀奖)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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