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属于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其采购代理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的物流外包、商务外包、结算外包、信息系统及数据处理外包的业务收入总和达到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属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企业的,其通过互联网一站式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外贸交易所需的进出口环节服务(包括通关、物流、退税、外汇、融资等)的业务收入总和达到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4.属于传统外贸流通型企业的,应当具备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出口市场覆盖面较广,并逐渐向自主品牌及自主营销网络方向发展。
第三章 示范基地的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专业型示范基地的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所在区(含新区管委会)的经济发展或者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申报单位;企业型示范基地由企业作为申报单位;综合型示范基地由园区管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
第八条 申报专业型示范基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型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相关类别产品的产业发展现状和技术水平情况;
(三)相关类别产品出口和内销情况;
(四)相关类别产品主要出口企业整体经营状况,履行社会责任、产品质量安全和依法经营情况;
(五)相关类别产品主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品牌建设情况,自主营销网络建设情况,知识产权、商标注册、主持或者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相关国际标准认证情况;
(六)所在区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或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七)根据商务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企业型示范基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型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企业出口情况,履行社会责任和依法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证明;
(三)生产型企业还需提供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品牌建设情况,知识产权、商标注册、主持或者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相关国际标准认证情况;
(四)流通型企业应当提供具有长期、稳定产销渠道的有关材料,属于供应链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属于传统外贸流通型企业的,还应当提供自主营销网络建设情况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