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业型示范基地认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深圳市产业布局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及出口企业,主要产业类别具有一定的市场覆盖面、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和出口示范带动能力,主要产品出口规模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体数据以市级以上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为准;
(四)相关类别产品主要出口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发展能力,拥有自主品牌、境内外注册商标、专利;初步建立自主营销网络;已通过相关国际标准认证,重点出口产品取得主要进口国(地区)相应认证;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五)所在地区政府已设立专门的基地管理机构,并围绕人才培训、市场信息、准入标准、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宣传推广、贸易救济、贸易便利等关键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出口转型升级;或者所在区级行政区域已设立专门的公共服务平台,在研发设计、质量检测、标准及认证、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商务展示、品牌培育和推广、培训服务等方面为出口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第六条 申请企业型示范基地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口规模在全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或者具有高成长性,出口增速高于深圳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生产型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
2.拥有境内外注册商标或者专利;
3.已通过相关国际标准认证;
4.主要出口产品取得主要进口国(地区)相应认证。
(四)流通型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长期、稳定的产销渠道,一般贸易出口规模在全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