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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一是出台海洋产业的引导政策,开展海洋经济对全市经济社会的影响及其效应的研究与评估,对海洋新兴产业予以跟踪研究,将新兴产业动态信息及时向社会披露。
  二是出台用海项目退出政策,启动填海工程及入驻项目的后评价机制,对在用海过程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政策的项目实行产业退出。
  2.探索建立海洋生态环境制度,完善海洋法律体系。
  一是坚持海陆统筹、河海兼顾,加强入海河流综合治理,改善入海河流水质。探索建立海陆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控机制,在深入研究近岸海域承载力、海洋环境容量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
  二是探索建立海域使用生态补偿制度,出台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方法,完善生态补偿方式的可操作性,建立生态损失补偿监督机制和管理体系。在海洋环境敏感区、关键区等划定生态红线。
  三是建立海洋环保跨区域合作机制,共建区域海洋生态环境资源账户,实行排海污染物总量控制。
  四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制定操作性强的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加强我市海洋环境政策法规工作,为我市海洋管理提供政策依据,增强法律意识。
  3.完善海洋规划体系,保障决策的科学性。
  建立以《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为统领的海洋规划体系,抓紧出台《深圳市海域管理条例》,贯穿实施《深圳市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深圳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深圳市海域利用规划》,制定《深圳市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建立区划统筹、规划引导的海洋规划保障体系。
  4.建立海洋经济风险防范机制。
  强化海洋经济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包括国家地区安全风险、政策风险、自然灾害带来的海洋交通运输、海洋油气、滨海电力、临海仓储产业风险等系统风险防范机制,分类分级制定保障措施。
  (二)组织保障。
  1.加强海洋管理组织机构建设。
  一是参照城市规划委员会模式,成立由市主要领导牵头的城市海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局。
  二是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
  三是设立由外部专家及专门机构组成的第三方顾问组,承担海洋管理委员会的专业技术支持工作。
  2.建立组织内部协调机制。
  一是加强部门内部协调,使决策层和执行层之间、局机关处室与下属单位之间、各项海洋规划之间有序衔接、信息通畅、相互支撑。
  二是加强与其他委局办的协调,形成信息共享、沟通无碍、决策执行高效的体系。
  三是加强与区、街道办、社区及原住民的利益协调,形成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海洋利益多元共享的格局。
  3.加强海洋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建设海洋管理及执法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海上管理、监督和执法队伍。
  二是强化海上执法工作,整顿和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秩序,加大海洋环境质量监管力度。
  三是加强和充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增加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编制,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海洋执法装备配置,推进中国海监深圳蛇口维权执法基地建设。
  四是强化部门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海洋事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4.加强海洋事务城际合作。
  一是建立深港海洋对口部门协商会议制度,完善深港海洋生态环境联合监控协调机制。
  二是深化珠三角城市群海洋城际合作,在海洋生态系统保护、跨界河流污染治理、填海造地、重大基础设施对接、跨界滨海地区开发等方面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
  三是密切与涉海央企、香港中资机构及大型银行、保险金融机构的联系,逐步提升我市海洋经济的资本运营和金融服务功能,促进我市海洋产业的高端化。
  5.加强市区联合,建设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
  市海洋局与沿海区政府形成战略合作协议,通过合作举办海洋经济论坛、海洋文化节事等,探索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新的合作模式,共建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
  (三)信息保障。
  1.推进“数字海洋”工程,搭建海洋公共信息平台
  一是通过近岸海域综合调查与评价,开展“数字海洋”软硬件系统建设,搭建我市海洋公共信息平台。
  二是建立面向海洋执法监察、海洋经济资源、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综合管理、海洋防灾减灾专题的海洋应用信息系统,构建海域使用与海洋环境保护动态监测网络体系。
  三是建设海底监测网络,构建深海研究试验平台。
  2.提升海洋信息公共服务水平。
  加强海洋档案、海洋文献与情报的管理和产品服务,推进海洋环境监视监测与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化服务,全面提高海洋信息及产品的服务能力,实现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
  (四)资金保障。
  1.加大财政对海洋事业的扶持力度。
  一是用足用好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抓紧制定《深圳市海域使用金管理办法》,重点支持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海洋生态建设、海洋环境整治和防灾减灾,以及重大科技兴海项目等。
  二是加大对海洋科技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支持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重大海洋科研攻关和重大海洋科技项目的产业化示范。
  三是结合滨海旅游业的发展,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做好渔民的转产转业安置工作。
  2.拓宽涉海企业融资渠道。
  一是制定产业目录,将海洋战略新兴产业纳入到现有海洋产业资金扶持体系中。
  二是制定以政府为最后担保人的海洋企业动产质押办法,为涉海企业创造宽松的融资环境。
  三是与行业协会密切合作,建立符合我市特点的涉海项目筛选机制,引导民间投资进入海洋经济领域。
  四是支持和鼓励优质涉海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扩大海洋领域的对内对外开放,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海洋综合开发的企业和项目。
  (五)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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