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考评组与申报单位交换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公示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及各辖区分局创建办负责向社会公示通过考评的餐饮服务单位、街区。
(五)表彰
通过省级创建办考评的餐饮服务单位、街区,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创建办授予“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称号,颁发牌匾,并给予表彰;通过市级、分级创建办考评的示范单位由市局、分局创建办分别组织进行公示、表彰。示范点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规定,可另行给予相应鼓励。
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街)考评流程图(略)
七、示范点管理
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各级创建办审核公示的示范点应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或街区醒目位置悬挂相应公示牌,并负责日常维护。示范期间,由各级创建办及所属监管人员负责对示范点实施动态管理。如果发现不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所属创建办负责取消示范资格并进行通报。如示范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示范街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即取消示范点资格。
八、经费
餐饮创建单位加工经营场所改造、升级所需资金以餐饮服务单位出资为主,对经大幅改造后创建成功的餐饮服务单位是否给予奖励,需等有关具体政策另行确定。
九、餐饮示范工程申报联系方式(附件10)
特此通知。
附件:
1.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略)
2. 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考评细则(粤食药监食〔2011〕151号)(略)
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考评标准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
5.(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申报表
6.(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申报表
7. (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申报表
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考评标准自查表
9.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自查表
10.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点受理申报联系一览表(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考评标准
一、(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
1.应当诚信守法经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2.各项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能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
3.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能够全面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4.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
5.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A级。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达到100%。
7.积极采用“五常法”或“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法。
8.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9.符合省级示范单位相关标准。
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
必须在符合省食药监局《餐饮服务日常检查记录表》中所有检查项目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2.2010年起至考评之日未受到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未有经查实负有相应责任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
3.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A级。
4.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宣传栏,公示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人员健康证明、人员培训记录、大宗原料供应商资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监督检查结果等。
5.食品安全岗位操作规范张贴上墙并有效实施。
6. 积极采用“五常法”或“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法,经营场所和食品制作加工场所整洁有序,物品定点定位存放,并有明显标示。
7.食品安全管理员能认真履行职责(宜配专职),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记录。
8. 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从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按照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并建立使用台账。
9. 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和培训率均达到100%,上岗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10.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本市强制增加条件:要求建立各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全市统一模版),设置2名以上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以备轮休)和值班食品安全咨询员(可由食品安全管理员等人员兼任)。
三、(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
1.食品安全量化等级为A级。
2.建立全市统一标准的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并有相关落实记录。
3.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
4.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和培训率均达到100%。
5.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宣传栏,公示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大宗原料供应商资质等有关信息。
6.无较严重以上违法记录。
(1)近3年内未发生过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
(2)近一年内,抽检不合格情况不过超过2次(如食品原料抽检不合格,但能提供合格索证索票情形的除外)。
(3)近三年内无使用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
四、(区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
由各分局根据本地区餐饮服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原则上示范单位均应达到食品安全量化B级以上、无较严重以上违法行为、建立并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附件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
一、(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
应选择餐饮服务相对集中、基础较好或者影响大的街区开展创建工作,并满足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