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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
(豫政〔2012〕5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全面推进和规范我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作为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重点,是由城市的地位、作用以及语言文字工作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决定的。通过开展评估促进城市的语言文字工作的健康发展,对推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中,认真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依法推动我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迈进。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基本途径,是依法加强语言文字应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对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水平,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形象,营造扩大开放、加快城市规范化进程的良好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是今后一个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重中之重。

  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日程,并将其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和城市综合管理中,要在人员、经费、宣传规划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语言文字工作者要发挥好对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城市评估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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