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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紧盯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全力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九)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要严格消防行政许可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严禁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点),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十)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持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商业密集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出租屋、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等消防安全“乱点”区域专项治理。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对依法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市县两级政府每季度要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和火灾隐患突出区域,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实施停业整改;对火灾隐患突出区域,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投诉机制,健全受理、查处、移交、反馈、奖励等制度,2012年9月底前所有县(市、区)要建成“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

  (十一)严格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各级质监、工商、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对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反认证规定的,质监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对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要建立消防产品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建立消防产品生产维修企业、销售单位信息库,每年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企业信用等级和不合格消防产品信息。积极利用物联网、图像识别及现代通信技术,对消防产品实行网络验证,提高监管有效性。

  (十二)严格建筑工地、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设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适时开展建筑工地和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专项检查。建设部门要将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等安全措施,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已投入使用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建筑,以及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保障消防安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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