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八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

  (九)不配合、拒绝甚至阻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进行监管稽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十)违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在年度内严重违规或受到相关部门处罚;

  (十一)擅自以定点医疗保险合作企业的名义或以定点零售药店的名义进行违规广告宣传;

  (十二)拒绝参保人员小额购药需求;

  (十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违反服务协议和网络安全管理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九条 被取消定点资格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回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2年内不受理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申请,同时向社会公示;被终止服务协议和网络安全管理协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其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互助的管理,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六城区、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除按照《南宁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

  第三条 城镇职工医疗互助按照“以收定支,互助共济,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组织以集体形式参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履行缴纳医疗互助金的义务后,用人单位的职工、退休人员成为医疗互助受益人。

  第四条 医疗互助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退休人员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互助的第一年,用人单位按本单位 应参保职工及退休人员人数,分别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 金的1%缴纳;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分别按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及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平均退休费或平均养 老金的0.5%缴纳。第二年起,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按0.5%缴纳,职工个人、退休人员按0.25%缴纳。参保单位中断 缴费的,恢复缴费时,按照参加医疗互助第一年的标准缴纳。

  第五条 医疗互助金实行年度缴费。医保年度首月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互助金。职工和退休人员应缴纳的部分,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收入中一次性按年度应缴数额代扣代缴。新参保单位从参保首月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互助 金。医保年度内,单位参保个人已缴纳医疗互助金的,不再缴纳。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拍卖、撤销或注销、合并、分立、转让和改制时的退休人员,必须按上年度南宁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0.75%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10年医疗互助金。

  第七条 参加医疗互助的人员住院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额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个人自付部分,从医疗互助金中分段按比例支付。

  起付额以上至5000元的自付部分,支付40%;

  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至10000元的自付部分,支付50%;

  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的自付部分,支付70%。

  参加医疗互助的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倍以下(含15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从医疗互助金中支付90%。

  第八条 医疗互助金支付范围的审核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医疗互助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节余结转滚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参加医疗互助的人员,按规定在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应享受的医疗互助金,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服务协议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医疗互助金的综合使用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对医疗互助金的缴纳比例、支付范围、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暂行办法有关待遇支付内容的通知》(南府发〔2010〕2号)同时废止。

  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0〕6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的通知》(桂办发〔1999〕69号文)的精神,为做好我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的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南宁市管理,在南宁市六城区、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已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建立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由财政预算离休干部医疗经费、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财政追加离休干部医疗经费组成。

  (一)财政预算离休干部医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上年度市区同级离休干部(分地厅级离休干部及享受地厅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处级及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下同)统筹医疗费用的人均开支数加上合理增长部分或扣减不合理超支 部分作出离休干部的医疗经费预算,按季度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划拨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列管理。

  (二)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不属于财政开支的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离休干部人数以上年度所在市区同级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用的人均开支数加上合理增长部分或扣减不合理超支部分提取医疗统筹费,按季度并 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缴纳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列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