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第一,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第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第三,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二十八)促进公共管理事业发展。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并如数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十九)促进贵金属的生产流通。第一,对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第二,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十)促进建筑安装企业发展。对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免征增值税。
五、促进自主创新、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规定
(三十一)鼓励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十三)鼓励企业更新技术装备。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