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它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所指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按储备土地不同储备方式主要分为:
(一)以征收方式储备的土地:
1、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土地的相关批复文件;
2、征地实施部门出具的已完成土地征收补偿手续,并已办理征地结算的证明材料;
3、征地补偿协议及相关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4、地上有附着物的,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或者征地实施部门对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并提交征收补偿完成的证明文件;
5、由征地管理部门签章确认的征地内分图及征地测绘成果。
(二)以收购方式储备的土地:
1、市人民政府同意收购土地的批准文件;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证明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3、地上有建筑物的,须提供房管部门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文件或者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5、收购土地时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三)以收回方式储备的土地:
1、市人民政府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或者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书;
3、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证明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4、地上有建筑物的,须提供房管部门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文件或者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5、收回土地时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四)以置换方式储备的土地(即土地使用权人通过以置换方式取得另外地块土地使用权,原地块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
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置换土地的批复;
2、土地置换协议;
3、地上有建筑物的,须提供房管部门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文件或者转移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4、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证明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5、置换土地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须提供相关费用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