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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旧城区改建等“三旧”改造项目的项目业主或项目投资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存入房屋征收范围内城区、开发区指定的专用账户。

  第十条 房屋征收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付给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等;

  (二)支付给征收实施单位和相关单位开展房屋征收相关工作的各项经费。

  第十一条 支付给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每平方米220元计算。其中200元支付给受委托实施征收的单位统筹使用,专款用于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和补偿调剂;20元支付给市房屋征收部门用于开展房屋征收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属市财政拨款投资建设的项目,房屋征收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共同盖章确认后按相关规定拨付。属项目业主自筹资金建设的财政性资金项目,项目业主将房屋征收资金划入指定的专用账户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共同盖章确认后按相关规定拨付。

  受委托实施征收的单位应设立专用账户,统一平衡各征收项目所需的各项资金,统筹使用。具体的使用、拨付、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因政府进行“三旧”改造需征收房屋的,支付给被征收人的各项征收补偿费由实施征收的城区(开发区)、市房屋征收部门、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金融机构等共同监管,并就该费用的使用签订监管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受委托实施征收的单位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费。其他项目业主自筹资金的非财政性资金项目,支付给被征收人的各项征收补偿费,按本条执行。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房屋征收资金的管理,严格按使用范围支出,确定专人管理资金,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对房屋征收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市财政部门可派出财务总监对财政拨款项目的房屋征收资金的拨付、使用等进行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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