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2〕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高效有序运作,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其房屋征收资金的管理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征收资金包括支付给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和征收工作经费。

  第四条 房屋征收资金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和“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的预算审核、指导和监督征收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等工作。

  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简称市房屋征收办)根据资金管理的要求,具体开展房屋征收资金的预算编制的指导和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建设项目拟实施房屋征收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城区、开发区等相关单位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征收具体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和编制项目房屋征收资金的预算,由市房屋征收办负责审查。

  第七条 项目业主或相关单位应在征收工作实施前,根据预算将足额的工作经费划入指定的专用账户;并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按要求将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划入指定的专用账户。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市房屋征收资金账户,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征收资金足额到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