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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门诊大病病种范围、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适时调整。

  (三)住院医疗费结算(包括急诊留观)。

  1.起付标准:住院设立起付标准。参保居民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个人按医疗机构的等级自付起付标准。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15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医疗机构等级,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2.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即: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下同)统筹基金支付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5%。

  3.经批准使用的体内置入材料,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进口材料支付30%,国产材料支付40%。

  4.单项费用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30%。

  5.统筹基金支付床位费最高标准为20元/床·日。床位费实际发生额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6.统筹地区外住院及统筹地区内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7.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每办理一次入院和出院手续的住院治疗,计算住院次数为1次。其中:

  (1)参保人员在急诊观察室治疗后直接住院治疗的,其1次住院从住入观察室之日起计算;

  (2)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长期连续住院的,每3个月计算一次住院次数,不足3个月的按1次住院次数计算。

  (3)当次住院跨医保年度的,其个人自付比例的计算年度,按出院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处理。

  (四)学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结算。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年度内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五)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结算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按限额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统筹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按照限额标准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或无难产指征的剖宫产一次性报销600元。难产、剖宫产(符合难产指征的)、多胞胎生育的一次性报销800元。

  第二十三条 下列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戒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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