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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所发生的符合门诊大病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统筹基金支付单病种累计超过该病种限额支付标准以上部分和年度内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门诊大病病种和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如下:

  

序号

病名

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年度)

1

冠心病

800元/人

2

高血压病(高危组)

800元/人

3

糖尿病

800元/人

4

甲亢

800元/人

5

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800元/人

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800元/人

7

银屑病

800元/人

8

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1000元/人

9

类风湿性关节炎

1000元/人

10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

1000元/人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

1000元/人

12

帕金森氏综合征

1000元/人

13

慢性充血性心衰

1000元/人

14

肝硬化

1000元/人

15

结核病活动期

1500元/人

16

再生障碍性贫血

2500元/人

17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10000元/人

18

血友病

10000元/人

19(1)

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2500元/人

19(2)

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

25000元/人

20(1)

各种恶性肿瘤(非放、化疗)

10000元/人

20(2)

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

25000元/人

21

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25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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