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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新参保并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支付期为缴费次月至当年医保年度末。

  (三)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支付期为补缴次月至当年医保年度末。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在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实行3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四)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参保后就诊及转诊程序。

  (一)统筹地区内就诊及转诊:

  1.在校学生须持基本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及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

  2.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实行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就医时应持基本医疗保险

  卡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市内转诊住院或诊治门诊大病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因突发急病在本市非本人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要补办转院手续,否则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转上级医院门诊就医的,门诊帐户不能使用。

  3.门诊大病患者需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治疗卡就医,方能按门诊大病待遇结算医疗费用。门诊大病治疗卡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二)统筹地区外就诊及转诊:

  1.参保人员转统筹地区外就诊的,需按程序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转诊手续。

  2.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居住、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需先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报备手续。

  3.参保人员探亲、出差、学习等事由在统筹地区外3个月内因突发急病的,需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因意外伤害、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在统筹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的,应自出院(门诊结算)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一)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用门诊账户结算,门诊账户使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实行门诊统筹的居民按相关规定结算。

  (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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