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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在校学生由学校、托幼机构代收代缴医保费。以社区为单位参保的所有居民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间和医疗保险年度。

  (一)在校学生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年度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年度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发生死亡、转学和户籍迁移等状况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学校)要在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异动手续。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时按规定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卡,基本医疗保险卡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的,应持相关材料及时到指定地点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五章 统筹基金和门诊账户

  第十六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门诊账户。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门诊账户,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划入,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15元标准划入。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基目录”)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账户归个人使用,可以结转和继承,如无继承人,转入统筹基金。实行门诊统筹的居民不建立门诊账户。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三基目录”的住院、门诊大病、学生意外伤害、体内置入材料、生育及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南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医疗待遇和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学生意外伤害、急诊留观、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等待遇。门诊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参保后待遇支付期。

  (一)参保居民在规定缴费时间缴纳新医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校学生待遇支付期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待遇支付期为缴费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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