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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联合整治阶段(5月31日至6月20日)。
  公安、安监、建设、城管、工商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第一阶段排查整治中发现火灾隐患难以消除的单位、场所,要坚决采取“关、停、改、搬”的方式消除隐患,做到整改到位,不留后患。
  (三)督查验收阶段(6月21日至30日)。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及时归纳清查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领导小组将组织公安、安监、建设、城管、工商、消防等部门成立督查组,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确保清查、整治范围内的场所符合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所属公安、安监、建设等有关部门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任务,迅速开展清查整治工作。组织社会单位、个体工商户、房屋出租人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工作,并进行督促指导,采取包片、包点、包场所的形式,逐个进行清查核对,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二)强化督导,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扎实、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要健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整治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要迅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清责任,依法处理。对不履行消防职责、检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广泛宣传,强化消防知识教育普及工作。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组织人员重点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出租房、建设工地较集中的区域,开展“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危害性、房屋租赁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报警、逃生自救常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劳动保障、再就业培训部门、用工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纳入务工人员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农民工消防安全意识。
  (四)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总结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安排专人做好信息采集、报送工作;要适时分析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第经验。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附后)须分别于5月30日、6月20日传真至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指导科。联系人:张勇强,电话:2354182,传真:235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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