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防部门要适时按比例对相关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并加强对相关检查工作的指导。
(三)建设、规划、房产、城管等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出租房、自建房进行排查登记,合理规划,规范审批,对违章搭建的自建房、施工工地工棚进行整治。
(四)工商部门要配合其他部门整治火灾隐患,对自建中擅自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性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年检验照或吊销营业执照。
(五)安监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六)各区(县)要集中开展联合清查整治,组织实施辖区居民自建房、出租屋、建筑工地的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六小场所”的整治工作,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召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会议,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组织区属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整治工作;研究、解决居民自建房、出租屋、建筑工地的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六小场所”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问题;加大排查整治和督促整改力度。
(七)各街道(乡、镇)、社区(村)要排查掌握辖区居民自建房、出租屋、建筑工地的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六小场所”等单位、场所底数,建立台帐,绘制成图,开展日常性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存在的违规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装修、安全疏散不畅、消防器材配备不到位等典型隐患问题;对于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属于分级监管的行业(领域)存在的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向区(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五、实施步骤
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和排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5月30日)。
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专人负责。要结合区域和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整治措施以及整治目标;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建立网格化的整治工作机制,确保不留死角、盲区;要通过发布公告、逐级安排等方式,要求所有社会单位、个体工商户、房屋出租人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工作,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对辖区内的居民自建房、出租屋、建筑工地的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六小场所”展开全面摸底调查,摸清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跟踪督促整改,并对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督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