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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审查审批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审查审批细则》的通知
(淄教组字〔2012〕18号)


各区县、高新区教育(教体)局,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现将《淄博市中小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审查审批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淄博市中小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审查审批细则》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淄博市中小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审查审批细则

  按照《关于加强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的意见》(淄教组字〔2011〕1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审查审批细则。
  一、审查事项
  1.严格控制学生和带队教师师生比和出访团组规模。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带队教师和学生师生比要控制在:(1)小学1:6之内(2)初中1:8之内;(3)高中1:10之内。出访团组人数规模原则不超过20人。
  2.严禁通过组织中小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赢利,严格审查有赢利行为的中小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组团出访。
  3.预购保险要完善。交流团组的每名成员应包括不少于100万的意外伤害和不少于2万元意外医疗及突发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
  4.中小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原则上不吸纳学生家长参加,对于确需家长参加的,由组团单位负责对家长进行审查,并在审批时提报有关审查材料。
  5.提升领队和教师带队能力。领队和教师要经过行前上岗培训,经市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培训合格后,才能作为领队和带队教师出访。
  6.严格禁止小学4年级以下学生参与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
  7.中小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应尽量安排在寒暑期和节假日时间,原则上不得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出访。
  二、立项审批
  中小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主办单位要在拟出国(境)前2个月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学习交流活动项目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启动组织程序。对于紧急组团出访,要在出访前1个月向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报送活动项目书面申请。在规定时间不能提交相关材料的,不予审批。书面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1.出访目的,出访国家(地区)、时间及行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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