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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五)没有参加新农合的患者诊疗,只能享受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并按本意见规定救助标准及时给予救助。

  五、结算方式

  (一)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脑瘫儿童、五类重度精神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和老年性白内障7种农村重大疾病,在新农合不设起付线,不受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的限制。新农合直接报定额补助标准的70%,由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先实行垫付,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每月结算。

  (二)诊疗医院凭《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和《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者备案表》及相关票据,统计接受治疗人数、核算治疗费用,与新农合结算后,每月与民政部门核对核报垫付的救助费用。

  (三)民政部门及时与诊疗医院结算。省民政厅于当年6月底和11月底前与省级诊疗医院结算;各市州民政局与省级诊疗医院于当年5月底和10月底之前,将七种重特大疾病救助资金申请上报省民政厅审核。省民政厅对救助结算资金进行统一审核后,按诊疗医院所在地将审核结果分别报省财政厅及下达各市州民政局。省财政厅依规定对用款计划审批后,将预算指标下达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省级诊疗医院,并办理年终结算,各市州民政部门依据省民政厅审核结果,通过当地财政部门从省级下达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及时予以支付。

  六、工作要求各级民政、财政、人社、卫生、扶贫、医院等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全力做好诊疗服务和救助工作。

  (一)明确工作职责。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医疗救助的审批、审核以及协调组织工作;财政部门依据民政部门的意见,及时审核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诊疗医院的管理、监督、检查医院的诊疗过程,按新农合补助标准及时结算;扶贫部门配合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二)强化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省民政厅会同省卫生厅组织医疗专家和审计、专业评估机构等对患者诊疗进行抽样检查评估,视诊疗进展情况,公布患者康复的数量、效果和经费使用情况。并通过低保信息、扶贫信息及患者诊疗病案,对患者个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一切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对诊疗医院自作主张诊疗的,一切责任由医院负责。凡发现经办人员伪造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套取救助资金的,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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