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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二)儿童急性白血病患者(儿童低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中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属民政部规定的可治愈或临床疗效明显病种):救助控制在6万元内。

  (三)脑瘫儿童患者(在全省重度残疾儿童中选择可通过手术临床疗效明显的脑瘫儿童约1000人进行手术治疗):救助控制在12万元内。

  (四)临床疗效明显的五类重度精神病患者(属民政部、卫生部规定的可治愈的抑郁症、狂躁型、焦虑型、强迫性神经官能症、创伤性应激反应型):救助控制在8000元内。

  (五)妇女乳腺癌患者:救助控制在13万元内。

  (六)妇女宫颈癌患者:救助控制在15万元内。

  (七)老年性白内障患者(新纳入救助范围):救助标准为2000元。

  四、救助方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确定有资质的二级及以上医院,作为对七种重特大疾病诊疗的省级诊疗医院;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确定两家有资质的医院作为本地七种重特大疾病诊疗的诊疗医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或县市区)民政、卫生部门与诊疗医院签订七种重特大疾病诊疗协议。

  (一)按照就近诊疗的原则,重度精神病和老年性白内障患者到所在地诊疗医院就诊,其余五种重特大病患者可直接到省级诊疗医院就诊。凡经诊断需要治疗的患者,本人持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农村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共同出具的贫困户证明,到诊疗医院进行诊疗。医院核对上述证件后,必须进行必要的诊断、记录在案,实施诊疗不得收取押金。

  (二)患者在诊疗医院诊疗填写《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民政部门两份,定点医院一份),由诊疗医院在接收诊疗之日,向省级或市级民政部门转报救助申请。

  (三)对需要转诊的重度精神病和老年性白内障患者,由已诊疗医院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方可转诊到上一级诊疗医院进行诊疗。

  (四)民政部门收到《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救助金额,并签署救助意见后反馈诊疗医院,同时抄送省卫生厅。诊疗医院根据患者病情和治疗方案,填写《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者备案表》,与民政部门签署救助意见的《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共同作为结算依据。患者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规定比例报销(由卫生部门与诊疗医院直接协调结算报销部分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未超过新农合定额补助标准和本意见救助标准的,由诊疗医院先行全额垫付;超过本意见规定救助标准的,由诊疗医院先行垫付标准内部分,超出标准的费用由诊疗患者出院时自行支付,超出新农合定额补助标准的由各级诊疗医疗机构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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