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
为帮助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贫困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解决医疗困难,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经2012年3月21日省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58个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患有七种重特大疾病的患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并实行即时结算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目的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精神,对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患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和实行即时结算服务,是省委“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决策的切实实践,是社会救助与扶贫攻坚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体现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的基本精神,有利于减轻农村贫困家庭经济负担,解放家庭劳动生产力,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目的。
二、救助范围对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58个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具有本地户籍、年人均纯收入在2300元以下的,患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脑瘫、临床可治愈的五类重度精神病(抑郁症、狂躁型、焦虑型、强迫性神经官能症、创伤性应激反应型)、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老年性白内障等七种重特大疾病的患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和实行即时结算服务。
三、救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七种重特大疾病患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控制在25万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