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资格网上考试。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赋予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网上管理系统。按所属区县、部门,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等事项。
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等制度,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制度,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工作,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必须立卷归档。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推动示范单位创建。要加大行政管理服务创新力度,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进一步完善、落实层级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个案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健全行政投诉处理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健全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维护首府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构建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的前提下,依法及时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加强仲裁队伍规范化建设,拓展仲裁机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领域;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仲裁条款引入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各类合同的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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