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对已经受理的水行政许可事项,由主要承办单位与会办单位联合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于法定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内将水行政许可决定移送政务中心。
  1.主要承办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意见,送会办单位;
  2.会办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主要承办单位;
  3.主要承办单位对该许可事项进行最终审查,办理许可决定文书,于承诺期限届满前移送政务中心。
  (四)主要承办单位认为不能在承诺期内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于法定期限届满前2个工作日内办结《湖北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移送政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核查方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在省水利厅承诺的办理期限届满后到政务中心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由政务中心在许可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采用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第十九条 水行政许可项目涉及到政策法规的,承办单位在报送厅领导签发前,需提交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有关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制度另行规定。

第五章 许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实施水行政许可和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政务中心向申请人提供水行政许可申请书等格式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理办公室、承办单位和政务中心办理水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省水利厅年度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水利厅实施水行政许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 许可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水行政许可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确保水行政许可实施严格依法进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