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水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员是否回避,由省水利厅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需要举行听证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意见和理由,由厅政策法规处决定是否听证,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许可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以下简易程序办理:
政务中心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立即转交承办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承办单位应当当场(日)办结,并由政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五条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须经调查核实,不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需向申请人承诺办结期限(承诺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以下一般程序办理:
(一)政务中心收到申请人的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于当日或者次日将申请材料移送承办单位审查。承办单位于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由政务中心出具《湖北省水利厅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湖北省水利厅不予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或者《湖北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二)对已经受理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承诺期限届满前2个工作日将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移送政务中心,由政务中心按期送达申请人。
(三)对不能按期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于法定期限届满前2个工作日内办结《湖北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的审批手续,移送政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负责办理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以下特别程序办理:
(一)政务中心根据省水利厅确定的各处室(单位)工作职责,明确水行政许可主要承办单位。
(二)主要承办单位收到政务中心转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主要承办单位应当告知政务中心,及时向申请人出具《湖北省水利厅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主要承办单位应当告知政务中心,及时向申请人出具《湖北省水利厅不予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或者《湖北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3.主要承办单位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商会办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由主要承办单位告知政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湖北省水利厅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湖北省水利厅不予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或者《湖北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