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对水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指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
第六条 省水利厅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起草许可文书初稿;
(二)负责组织水行政许可项目技术方案评审、论证;
(三)负责提供水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四)依法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水利厅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并分发到承办单位;
(二)统一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
(三)掌握水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程,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许可事项;
(四)负责水行政许可咨询、信息统计、公开及其他服务工作。
政务中心由省水利厅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三章 许可工作制度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应当依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政务中心和湖北水利网站上公示省水利厅依法定职责实施的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的水行政许可申请和省水利厅作出的水行政许可决定,必须通过政务中心统一受理和送达,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受理和送达。逐步推行网上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明确水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办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政务中心和湖北水利网站公示实施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单位应当说明、解释。
第十二条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办理水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员与水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