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湖北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5月10日经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湖北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称《
行政许可法》)、《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水利厅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
省水利厅对其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水行政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水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理、送达与审查决定分开”的工作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省水利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委托必须以书面形式,并予以公告;除此之外,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法人或公民实施水行政许可。
第二章 许可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水行政许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水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
(三)负责办理对水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