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项清理工作的范围
专项清理工作的范围为:2009年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商业、住宅、工业仓储、公共设施等用地。
(一)批而未征土地: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至今未进行征收的土地;
(二)征而未供土地: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且已实施征收,但未实施供应的土地;
(三)供而未用土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包括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的土地)。
四、专项清理的步骤和方法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5月2日-5月15日)
制定并下发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明确任务,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专项清理。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5月16日-6月25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清查,掌握闲置土地的数量、分布及产生的原因,在土地审批台账、征地台账、供地台账和土地巡查登记台账的基础上,采取“批文、图纸、实地”三结合的方式对闲置土地全面进行清查。一是通过查阅土地审批文件、图纸,查清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的批准文号、时间、位置、面积、地类以及未实施征地的面积、是否维持批前现状、未征收的原因等情况,填写《批而未征土地情况一览表》(附件1)。二是通过查阅土地审批文件、图纸和征地资料,查清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位置、拟用地单位、项目、面积、土地用途,实施征地的时间、面积、补偿是否到位以及未实施供地的面积、原因等情况,填写《征而未供土地情况一览表》(附件2)。三是查阅供地资料、图纸和实地调查,查清已供土地规定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已使用土地面积及实际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开发建设情况和未按时开发建设的原因,填写《供而未用土地情况一览表》(附件3)。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完成调查摸底工作。
(三)清查处置阶段(2012年6月26日-8月10日)
国土资源部门全面调查核实“三类”土地,针对每宗地的情况,对照现行政策提出处理意见。
1、对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置。各区(县)人民政府尽快依法征收,补偿到位。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批准征收的土地仍维持批准前的原状、地类未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使用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27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