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洪文社字[2012]3号)
各县(区)文广局、开发区(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洪府厅发[2007]46号)的精神,将于2012年3月在全市开展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为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已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报告:县(区)文化局或市直属单位向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提出本县(区)或本单位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县(区)人民政府意见或市主管部门意见。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县(区)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县(区)文化局审核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1)。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函件。
(五)已正式公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文件。
三、申报程序
(一)县(区)文化局根据申报地区或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具备市级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二)市直属单位推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应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区同意的基础上,直接提交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