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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是强化督促检查,对工作成果进行汇总分析,整理归档。二是对成果进行信息化管理。以各区(县)为单位上报成果,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将地籍档案数字化,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并建立共享机制。三是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档案,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建立成果监督机制,确定监理单位,全程跟踪检查。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1月-2013年4月)
  1、各区(县)自检阶段(2013年1月-2013年2月)。各级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内的成果进行检查,对遗留问题进行妥善处理;组织各区(县)对确权发证情况进行自检,积极协调处理权属纠纷等遗留问题;对土地发证档案进行查漏补缺。
  2、全市验收阶段(2013年3月-2013年4月)。对全市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做到不遗漏、不重复,做好迎接自治区对我市成果的总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复杂性、重要性,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有效推进。为了加强对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协调联动,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要落实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要协调解决有关行政界线方面的问题;农牧、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按照中央1号文件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市财政投入为主,米东区和乌鲁木齐县所需经费由区(县)政府参照市辖区经费核算标准自行解决。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乌鲁木齐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工作成果和我市实际情况,认真加强经费预算、核算工作,进一步落实经费投入,保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进行调解,调解未果的,报上级人民政府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存在纠纷争议且短期内无法调处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民政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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