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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组织阶段。(2012年1月-3月)
  一是各区(县)人民政府召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宣传动员会,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大力宣传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是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辖区内发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登记办理期限、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和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等其他事项。三是各区(县)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二)资料准备和培训阶段。(2012年3月-2012年4月)
  一是资料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农牧区初始土地登记的成果资料、集体土地权属变更的相关资料、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等资料。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不小于1∶50000;平面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二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抓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培训工作。各区(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所属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进行培训。三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4月-2012年10月)
  一是申请工作。土地权利人根据通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向各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确权办公室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是地籍调查。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在技术部门的配合下,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采用实测或图解等多种技术方法,查清所辖村、队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为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对于村、队提出的要求确认为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及“第一次土地调查”以后新开垦的耕地,上报各区(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三是权属审核。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组织审核工作并形成意见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申请资料和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审核。四是公告。审核通过的确权结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在指定的固定场所(媒体)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五是注册登记、颁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土资源部门向所有者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六是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各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加强规范化建设,基本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
  (四)完善检查阶段(2012年11月-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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