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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2〕28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照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各区(县)领导小组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模式,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农牧区初始登记成果、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确权结果经各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
  (一)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行政村,有条件的可以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已登记发证的,要换发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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