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理措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广西环保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1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饲料生产许可、排污许可和营业执照擅自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具体措施如下:
1.列入食用初级农产品管理的水产品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治理措施。对没有取得排污许可、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由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排污许可、符合环保要求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2.列入加工食品管理的水产品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治理措施。对列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企业,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对没有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如虾米加工户等,由质监部门负责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由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加工企业或未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加工小作坊,但未取得排污许可、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由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对符合以上要求,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冷冻饲料鱼、凉晒饲料鱼等非食用水产品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由发放饲料生产许可证的部门进行监管。
四、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集中行动整治时间为2012年6月20日至7月15日。
(二)分组安排。
水产品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综合治理工作分2组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