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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建立退出机制。对审计、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账外经营、违规融资、违规放贷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区、县(市)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对存在经营不善、风险较大、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其实施关闭清算等市场退出措施,或由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收购兼并,确保风险可控。

  五、努力营造小额贷款公司良好发展环境

  (一)认真落实扶持政策。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11号)等规定,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设有专业特色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县(市),当地政府应研究出台专门的扶持发展政策,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本地特色行业发展。对经营业务优良,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成效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原定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3年的政策执行期满后,有条件的区、县(市)可顺延3年执行文件规定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执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可参照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二)大力支持业务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质押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房管部门在办理小额贷款公司房产抵押贷款手续需确认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辖区范围时,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客户资料即可办理:

  1.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在辖区范围内;

  2.个人客户的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工作单位或其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的地址中有1项在辖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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