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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5.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已明确。

  (三)公开择优选择主发起人。各区、县(市)政府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或政府会议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选择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防止暗箱操作。主发起人应是当地管理规范、信用优良、资金实力雄厚、符合产业政策、有社会责任感的民营骨干企业,上市公司可予优先考虑。对已有3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县(市),要适当提高新增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主发起人的质量(净资产、资产负债率、盈利水平、实际纳税额等)及经营团队素质等条件。

  三、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发展

  (一)放宽发展条件。将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扩大至30%,但不得再参股本地区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金额不再设上限。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本市欠发达县作为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在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适当扩大服务范围。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经营。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在属地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需报经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设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如在主城区范围内设立异地分支机构,需报经市金融办审批同意;小额贷款公司跨市域到省内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在本市范围内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小额贷款公司到主城区或相互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城区小额贷款公司到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设立分支机构],需报经省金融办审批同意。具体申报条件、方式及分支机构的管理等,按照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21号)执行。

  (三)适当扩大融资的比例和渠道。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且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格、利率水平合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资金除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外,还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及向本市范围内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调剂拆借资金。其中向股东定向借款及向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调剂拆借资金,需事先报经市金融办审查同意,具体按照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19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同业调剂拆借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2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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