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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在符合《乌鲁木齐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责任单位:发改委、卫生局、商务局、人社局、财政局)
  15.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责任单位:卫生局)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卫生局)
  16.提升区(县)医院服务能力。
  加强区(县)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提高域内就诊率,降低转出率。启动实施区(县)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区(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责任单位:卫生局、人社局、发改委、编办、财政局)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8.9万、2.8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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