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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乌政办〔2012〕29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巩固扩大医改成果,全面完成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工作任务,现对2012年乌鲁木齐市医改主要工作任务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党发〔2010〕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新政办〔2012〕65号)精神,以建设符合我市市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期间乌鲁木齐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阶段性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责任单位:人社局、卫生局)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5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以上。(责任单位: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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