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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加强收费监管。市、区(县)发改、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办幼儿园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对民办幼儿园要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对于不合理的收费,相关部门要坚决查处。
  (六)重视安全工作。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工作,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加强门卫及食品卫生的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机制,教育、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幼儿伤害事故。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通知幼儿监护人并按规定上报。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各种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综治、公安、教育、卫生、质量监督、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定期对区域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和周边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五、加强领导,健全督导与激励机制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职责,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市政府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列入对各区(县)政府的考评指标体系;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各相关部门的学前教育工作考核,齐抓共管,促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二)完善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建立学前教育建设发展情况年度考核督导制度,督促各区(县)落实责任,加大投入,规范办园行为,理顺管理体制,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督导,开展经常性督查;强化幼儿园督学,开展幼儿园发展性评估,指导学前教育科研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全面提升办园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入园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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