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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到2015年,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人均年收入达到义务教育阶段事业编制教师人均年收入水平,并逐年提高幼儿园非在编教师的年收入,力争到2015年达到当地幼儿园在编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水平。幼儿园非在编教师符合国家规定任教资格和事业单位进人条件的,经人事等部门审核同意,可按照《社会保险法》及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相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幼儿园非在编教师按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交纳,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综合素质。健全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依托全日制高等师范院校加大培养力度;在全市中等专业学校中扶植办学基础好的学前教育专业,鼓励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将幼儿园教师在职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教育范畴,有计划、分层次地实施幼儿园教师培训规划。市教育部门负责全市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提高培训; 区 (县)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园长上岗培训和教师在职培训;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幼儿园保健人员、保育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名园长、名教师、自治区特级教师的培养,鼓励幼儿园教师积极参加进修学习,取得高一层次学前教育专业学历,力争到2015年,全市幼儿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75%。
  四、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强化安全监管,规范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严格准入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幼儿园资格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幼儿园的办园标准,由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重点对办园条件、办园资质、经费保障和管理、办园方向等进行审核,负责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得举办幼儿园。健全幼儿园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学前教育等级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
  (二)建立考评奖励制度。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全市学前教育办学机构综合考评办法,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指导区(县)教育局开展考评工作,并向社会公示结果。
  (三)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对无证办园的,要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办园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保教质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加强指导和监管。幼儿园要深入贯彻国家颁布的有关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充分利用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市一级幼儿园的优质资源,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区域内幼儿园发展。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图书的配备和指导,重视教科研工作,密切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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