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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企事业单位要加大投入,继续办好幼儿园。不得随意转制、停办或撤销;具备办园条件的企业要恢复举办和管理已剥离的幼儿园;对确无能力继续开办幼儿园的企事业单位,应将幼儿园用地及附属设施无偿交由当地区(县)政府,继续开办幼儿园。
  (七)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指导和管理。坚持多元办园,鼓励社会力量在人口集聚的片区举办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在建设用地、立项、减免税收和建设规费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并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符合条件的场地开办幼儿园。
  (八)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按照规划建设有关规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并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根据推进学前教育的需要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对学前教育需求增长的实际情况,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设置规模,以满足小区居民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入园的需求。
  (九)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建立以“公办为主、财政投入为主、公办教师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思路。依据城乡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在完成每个乡镇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基础上,人口较多的乡镇应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多个公办幼儿园或举办公办中心幼儿园分园教学点。
  (十)多渠道解决幼儿园园舍问题。各区(县)要按照新建一批、置换一批、改造一批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闲置楼宇、厂房和学校等资源,将其置换和改造为幼儿园,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十一)大力推进标准化幼儿园建设。各区(县)要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对现有幼儿园进行达标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力争到2015年,完成幼儿园标准化建设目标。
  三、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师资素质和教师待遇
  (一)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力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配足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切实履行辖区内学前教育管理和指导的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完善幼儿园准入制度,健全幼儿园等级管理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
  (二)加快学前教育教师配备。各区(县)要按编制配齐配足教师,建立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力争到2015年,公办幼儿园教师基本配备到位。各区 (县)教育部门要对幼儿园教师给予注册登记,并为其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等提供制度保障。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上岗证的教师,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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