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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强化职责。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系,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原则,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市本级要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各区(县)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统筹管理和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发改、财政、人社、编办、卫生、民政、建设、规划、房管、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
  二、加大投入,完善规划,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一)明确财政投入职责和范围,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多渠道投入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学前教育投入以区(县)财政为主。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学前教育。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各区(县)要统筹落实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各项政策和幼儿园教师待遇,提高生均公用经费,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市财政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按照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补助,加大经费扶持力度,重点向教育经费薄弱区(县)倾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
  (二)建立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受资助申请并审核,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发展学前教育和学前双语教育。
  (三)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城乡幼儿园布局原则和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要求,统筹辖区居民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所在地住宅布局情况,编制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分步实施。
  (四)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凡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并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五)完善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农村办园模式。各乡镇要努力建好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并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要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全乡镇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推行乡镇中心幼儿园与其分园或教学点在经费使用、设施设备配备、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统一管理模式;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教育教学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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