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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2012年度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2012年度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方案的通知
(济教办字〔2012〕1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教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直属各学校:

  现将《济南市2012年度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济南市2012年度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方案

  实行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创新,规范中小学课程实施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教好、教会”和“学好、学会”的重要举措。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2年度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方案的通知》(鲁教基函[2012]1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07〕20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鲁教基字〔2007〕21号)(以下简称《评价方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鲁教基字〔2009〕18号)等省市有关文件。

  二、评估目的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通过定期评估,全面了解我市各区域中小学课程开设的基本情况,分析中小学课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提升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的政策措施,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目的。学校通过自查自评,诊断课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总结课程实施中的经验与特色,不断提高课程实施水平。

  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应坚持导向性原则。课程实施水平评估重在引导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促使学校全面落实国家的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引导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心理发展规律,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和先进的教育理念实施教育教学,全面提升课程实施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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