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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2〕56号)


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2004年开始,我厅建立了三级医院14个单病种主要医疗服务信息定期公布制度,作为广大患者选择医疗机构看病就医时的参考依据之一,深受社会的广泛欢迎,但公布的信息量较小,不能满足群众需求。为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和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全省医院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医务公开,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我厅决定建立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信息定期公布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定期公开发布社会关注的医疗服务质量、费用主要指标信息,建立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要运行信息社会公示制度,是新形势下深化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全面改善医疗服务的重点要求,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重大举措。通过公开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有利于加强医院和患者之间的沟通,让广大群众了解医疗机构的运行情况,获得清晰可靠的医疗服务信息,更加方便广大患者选择就医,形成良性竞争;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改善服务;有利于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促使医疗机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医疗服务服务行为,树立良好的医疗卫生行业形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建立公立医院主要运行指标定期公布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责任体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阳光医疗服务”。

  二、执行对象范围

  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机构。重点是公立医疗机构,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主动参与医疗服务和机构运行主要信息公开发布。

  三、信息公布原则

  医疗机构运行信息公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公布原则。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主要运行信息,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运行信息。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中医院以及妇幼保健机构14个单病种等主要医疗保健服务信息仍按照原上报途径和要求由我厅负责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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