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各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保障性住房工程作为监管重点,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巡查、暗查力度,强化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对发现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工程,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建立完善农村牧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完善县乡(镇)一级的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培训力度,加大“送技术下乡”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乡(镇)、村“两委”包括村民小组的作用,确保农村牧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稳步上升。
四、严格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
(一)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标牌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建立完善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清除出我省工程建设市场,同时将有关不良记录企业、从业人员的业绩考核并通报全省。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外,还要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依法做出相应处罚。
(三)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层级监管,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监管责任落实。要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专项通报制度,对发现问题的保障性住房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力度,坚决查处,对不良行为进行通报。
(四)切实做好信访投诉处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档案,认真做好住房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统计制度,对工程项目、保障性住房类别、数量及质量安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统计情况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